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地方志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高地方志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就建立咸阳市地方志专家库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要意义
按照《地方志工作条例》第九条“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的规定,建立地方志专家库,把熟悉了解和热心研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历史和现状的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等社会贤达以及热爱史志事业的人才聚集起来,建立起一支专兼结合,高素质、专业化地方志人才队伍,是一项事关长远的基础性工作,对推进我市地方志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提高地方志编修质量这一核心,广泛调动和吸收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地方志书编纂和地情资源开发利用等工作,逐步培养形成一支政治强、素质高、业务精,确保地方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人才队伍,为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育人的社会功能,全面推进全市地方志事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1、坚持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有关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等社会贤达和热爱史志事业的人才个人意愿,入库专家需经本人同意方可申请,在职专家申请前需事先征求其所在单位意见。
2、坚持公正原则。严格遵守遴选标准,按照遴选程序,真正将政治立场坚定、精通历史文化研究,素养好、品行端、作风正,关心、支持、热爱地方志工作的人才纳入专家库。
3、坚持动态管理原则。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不适应或不积极参与修志活动与地情研究的专家,及时吸纳新的专家入库。
四、专家遴选
(一)遴选标准
1、政治立场坚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熟悉地方志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
2、关心、热爱、支持地方志工作,能认真履行专家职责,积极参与地方志编修、评审等工作。
3、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4、专业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4.1全市地方志系统的工作人员在志鉴编修岗位累计工作5年及以上,有直接参与编纂的工作成果或在省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过志鉴方面的专业论文。
4.2对咸阳市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有深入研究,熟悉咸阳市情或具有一定理论研究成果或在所在行业、专业、系统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社会人员。
4.3在高等院校专门从事文史教学或相关科研的人员,且具有副高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具备较高的文化素养和学术水平。
5、身体健康,精力充沛,原则上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二)遴选程序
1、推荐。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向各县市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和市级各部门下发征集通知,并在《咸阳日报》发布公告。采取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方式进行征集。
2、筛选。采取邀请部分陕西省地情专家库专家评审与市地方志办公室集体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对推荐或自荐人进行综合评定,优中选精。
3、公示。市地方志办公室对审核通过拟入库的专家,在市地方志办公室官方网站、《咸阳日报》上进行公示。
4、聘任。由市地方志办公室印发聘任通知,颁发聘任证书。
五、专家的权利和任务
(一)专家享有的权利
1、应邀参加市县两级地方志各项工作,依法依规取得相应报酬。
2、获得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赠阅的相关地方志书及地情图书资料。
3、同等条件下优先承担地方志课题、项目。
(二)专家承担的任务
受市县两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委托或邀请,入库专家应承担以下任务:
1、参与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2、参与地情调查研究和资源开发利用,并提供有效的资政服务。
3、参与志鉴史编纂与评审、地方志数字化和方志馆建设以及旧志整理、资料征集、理论研讨、业务培训等工作。
(三)专家的使用和管理
1、建立专家档案,在市地方志办公室官方网站上公布入库专家名单。
2、地方志专家聘期一般为3年,70岁以上专家聘期一般为一年,专家聘任期满后,征得专家本人同意并经市地方志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可予以续聘;若不续聘,则聘任关系自行终止。
3、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或违反公序良俗或诚信缺失或不能正常履行专家职责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专家,市地方志办公室将终止其任期,取消其地方志专家库专家资格。
4、聘任期间因个人原因,专家书面提出申请,经市地方志办公室批准后,可退出专家库。
符合遴选条件的人员,请于6月30日前将《咸阳市地方志专家库专家推荐登记表》寄送或发电子版至市地方志办公室。
联系人:王瑜,电话:029-33210645
通讯地址:陕西省咸阳市渭阳中路6号市政府西四楼,邮编712000。
附件:咸阳市地方志专家库专家推荐登记表
2023年5月16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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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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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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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社会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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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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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及 发表文章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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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经历及 发表文章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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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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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评审 意见 |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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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志办公室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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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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